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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险企不得向超过55周岁人推荐“税延养老保险”收益浮动型产品

来源:法制晚报
日期:2018-05-22
作者/编辑:赵小斐
为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顺利落地,规范保险公司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天下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暂行办法》规定,经营税延养老险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参保人年龄大于55周岁的,保险公司不得向其销售收益浮动型产品。

经营门槛:保险公司资本金和净资产均不低于15亿元

  

    从经营门槛来看,《暂行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经营税延养老险业务需要满足的条件,涵盖公司注册资本金、偿付能力、经营经验、人员配置、网络服务等内容。

 

     如,《暂行办法》规定,经营税延养老险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从偿付能力来看,还需要满足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等要求,仅经营受托型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除外。

  

    《暂行办法》还在人员配置上做出了详细规定。如,保险公司需具备较强的产品精算技术能力,精算团队中具有三年以上精算工作从业经验且取得精算师正会员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五人;同时,具备较强的长期资金投资管理能力,投资团队中具有五年以上养老金资产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五人。

 

     此外,还需要具备完善的税延养老险信息管理系统,能够与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对接,并获得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

  

 《暂行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具备较强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税延养老险业务管理、财务管理、销售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最近三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等。

 

 险企不得向超过55周岁人推荐C类产品

税延养老险提供了三类、四款产品供消费者选择:一是收益确定型产品(A类),指在积累期提供确定收益率(年复利)的产品;二是收益保底型产品(B类),指在积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复利),同时可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可细分为每月结算收益的产品(B1款)和每季度结算收益的产品(B2款);三是收益浮动型产品(C类),指在积累期按照实际投资情况结算收益的产品,至少每周结算一次。


在销售过程中,为避免销售误导现象发生,《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误导公众,不得夸大投资收益,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


同时,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对B类产品进行利益演示,并就长期资金的合理投资收益预期和利益演示的不确定性向参保人进行充分解释说明。B类产品用两档演示利率,第一档演示利率为保底收益率(年复利),第二档演示利率上限为4.5%(年复利)。C类产品不得进行利益演示。


此外,保险公司应对购买C类产品的参保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协助参保人选择产品。参保人年龄大于55周岁的,保险公司不得向其销售C类产品。


     参保人每次交费(合转入产品账户价值)时,购买C类产品不得超过其当次交费的50%。参保人进行产品转换时,C类产品账户价值不得超过其全部产品账户价值的50%。


《暂行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税延养老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不得引导或纵容销售人员进行违背诚信原则的活动。


      除了上述保险公司销售行为的“任务清单”外,监管还鼓励保险公司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移动终端等互联网模式销售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简化投保流程。


不同产品设立单独的投资账户


税延养老险资金运用应遵循安全审慎、长期稳健原则,根据资金性质开展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追求长期保值增值,确保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暂行办法》规定,税延养老险资金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保险公司应当优先选择具备长久期负债资金管理经验,具有完善的资产配置体系,固定收益投资、权益投资和另类投资经验丰富,风险管控机制健全的投资管理人。

 

    同时,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应当设立单独的投资账户,并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估值核算等环节,独立于自有资金和其他保险产品。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由国家统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投保、共同负担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则是主要由个人负担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

  

   目前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费占比达90%,第二、第三支柱保费占比合计10%,相对非常薄弱。随着老年人口持续增长,“第一支柱”所承载的支出压力格外沉重,并且,“第一支柱”是政府兜底的基本养老保险,其保障水平跟退休前的工资收入相比有较大落差。

  

背景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可以减轻个人税费

 

    5月1日起,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将正式展开。本次试点的区域包括上海市、福建省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期限暂定为一年。

  

    业内人士指出,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三支柱”。以税收优惠等措施加快其发展,不仅能够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不足,还能增加居民选择、提高养老金替代率、满足个人多层次的养老需求。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被称作免个税的养老险,事实上并非完全免税,只是对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介绍,它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纳税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一定数额,积累阶段的增值收益又给以优惠予以免税,等个人领取时,再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试点政策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投资收益、领取3个环节作了税收优惠规定。具体来讲:一是个人缴费支出环节可税前扣除,直接减轻个人当期税负。邓勇表示,按照当期收入的一定数额作为扣除限额,比如按月拿工资薪金的,按照当月工资的6%和1000元比较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另一类是个体工商户业主,按其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比较孰低的办法,确定全年扣除限额。

  

    二是积累环节投资收益暂不征税,直接增加个人收益。三是个人领取环节,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邓勇指出,个人领取商业养老保险金收入时,25%的部分直接予以免税,其余75%的部分按10%的比例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仅为7.5%,大大减轻了个人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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