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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锦州人社服务
日期:2025-03-20
作者/编辑:锦州人社服务
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精神、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的重要举措,为广大参保人员了解政策、及时申领相关待遇。

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精神、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的重要举措,为广大参保人员了解政策、及时申领相关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享受政策人员范围

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二、领取条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二是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才可以享受政策。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支付标准

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在省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享受代缴政策,在省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享受代缴政策。支付标准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60%的缴费档次,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 1 日至2039 年12月31日。

领取流程

(一)申领

1.申请时间。采取"先缴后补"经办方式,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在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可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

2.申请渠道。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可以到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大龄领金人员在申领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

(二)领取资格审核认定

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年期间内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月份、对应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月数和金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等情况,核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打印《大龄领金人员代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确认表》,由本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向本人说明原因,对于需要补充证明材料的,待材料补齐可再次申请。

关于法定退休年龄的确定,应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附表中有明确标注的法定退休年龄进行审核认定。

(三)待遇发放

对于通过审核的人员,按月制定资金拨付计划,次月一次性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养老保险缴费方式

大龄领金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和缴费金额,但实际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代缴支付金额,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2025〕1号)规定支付标准核定为准。

(二)关于不重复享受政策情形

大龄领金人员申请的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对应期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不能兼得。大龄领金人员申请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如发现之前存在多领、冒领的失业保险待遇,需先将相关待遇资金退还,然后再继续办理业务。

(三)关于特殊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可由遗属在领取死亡丧葬费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大龄领金人员应代缴的养老保险费资金。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在大龄领金人员代缴养老保险费政策范围内。

(四)关于风险防控

对冒领、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附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2、《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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