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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通知

来源:锦州人社服务
日期:2025-02-13
作者/编辑:锦州人社服务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通知

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4]244 号),我省失业保险基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做出如下调整:

一、领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按照参保地所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确定,缴费费率按照各市职工医保费率执行。2025年1月1日前已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仍按原有方式确定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缴纳至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或出现法定停发失业保险待遇情形。

二、领金人员按参保地有关规定,与参保职工同等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按日享受,计发天数执行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日计发标准按照参保地上年度领金人员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2025年按参保地当年领金人员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生育津贴与失业保险金不重复计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扣除领金人员应享受生育津贴月份对应期的失业保险金金额后,按照差额部分发放生育津贴。

三、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政策受理至2025年12月31日(含)。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与生育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

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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