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门诊保障水平,门诊统筹政策如下:
覆盖范围
基本门诊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大中专院校定点医疗机构。
普通门诊
一级及按照一级医院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含大中专院校定点医疗机构,下同),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待遇政策
起付标准
1.基本门诊:不设置起付标准。
2.普通门诊:一级及按照一级医院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为25元/季,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年,三级及以上定点 医疗机构为600元/年。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学生及未成年人起付标准减半。
结算年度内,一级及按照一级医院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起 付标准单独计算,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累计计算。
3.取消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起付标准。
支付比例
1.基本门诊:80%。
2.普通门诊:一级及按照一级医院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为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为50%,传染病、精神疾病等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为60%。
最高支付
1.基本门诊:50元/年。
2.普通门诊:500元/年。
门诊统筹费用单独核算,不计入居民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