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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发布全新《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基本规范》

来源:民政部官网
日期:2024-08-29
作者/编辑:民政部官网
为应对老龄化挑战,民政部正式发布《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基本规范》,旨在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下面就跟随辽宁启航一起来了解其主要内容吧!

为应对老龄化挑战,民政部正式发布《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基本规范》,旨在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下面就跟随辽宁启航一起来了解其主要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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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基本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服务对象、建设内容和要求、服务内容和要求、建设及服务程序、服务改进、风险控制、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5796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 38600-2019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GB/T 42195 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T 484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

《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家庭养老床位  the household senior care beds

面向居家养老的失能老年人,依托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智能化管理、专业化服务,将上门照护与远程支持、智能辅助等手段相结合,使老年人在家就能享受“类机构”连续、稳定、专业服务的养老服务模式。

3.2 相关第三方  relevant third party

老年人配偶、监护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或委托代理的个人或组织。

[来源:GB 38600-2019,3.1]

4、服务机构


4.1 依法登记设立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具备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4.2 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

4.3 应具有提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及上门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

4.4 应建有服务派单管理系统,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或工作机制,具备满足服务对象日常上门照护需求及对异常情况及时响应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4.5 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宜超过15分钟,农村及偏远地区的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宜超过45分钟。


5、服务人员


5.1 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特点,对为其设置的家庭养老床位配备相对固定的专业服务团队,服务团队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照护计划制定者、养老护理员、康复技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

5.2 服务团队人员应符合从业要求,上岗前应进行专项培训考核。从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所需不同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应达到《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的相应要求;

——康复技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其他服务人员应达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或机构组织的岗位培训要求。

5.3 服务团队人员其他要求:

——应遵守职业道德,熟悉本岗位服务程序、操作技能规范和风险防范措施等要求;

——应了解老年人情况,包括基本信息、健康信息、照护计划及生活习惯、兴趣爱好等;

——上门服务时应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及机构名称等内容的工作牌,不佩戴尖锐饰品,不留长指甲;

——与老年人沟通时应态度温和、亲切,用语规范、用词准确、表达清楚、音量适中,符合老年人听力特点;

——应有健康证明,养老服务机构应至少每年为服务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如发现服务人员患有传染病或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提供服务的健康风险,应立即停止其提供服务。


6、服务对象

6.1 依据GB/T 42195或其他相关行业、地方标准,被评定为轻度及以上失能等级的老年人。

6.2 有入住养老机构接受专业照护服务的客观需要,但因各种原因无法或不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6.3 宜有相对固定的家庭照护者。

7、建设内容和要求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对老年人居家进行智能化改造和适老化改造。根据服务协议,全部或部分改造可由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也可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家装、通讯、科技类企业提供;对于配备的可移动设施设备,可由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购买或租赁。

7.1 智能化改造

7.1.1 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情况,在为其居家安装配备基础智能设备的基础上,根据其需求安装配备个性化的智能设备。

7.1.2 智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探测报警、智能感应、活动监测等设备,具备实时监测老年人生命体征和活动情况、开展远程健康咨询和指导等功能。

7.1.3 养老服务机构应建有家庭养老床位服务信息系统,并能与行业主管部门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


7.2 适老化改造


7.2.1 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情况,通过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辅具适配等方式,改善老年人居家生活环境,以缓解老年人因生理机能变化导致对生活的不适应。改造要求应符合GB 50763的规定。

7.2.2 改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老年人居家进行地面、卧室、如厕洗浴设备、物理环境等的必要改造,并可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配备助行、助餐、助穿、如厕、助浴等必要的辅助器具。

8、服务内容和要求

8.1 服务内容


8.1.1 养老服务机构应参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在满足家庭养老床位老年人的基础生活照料服务基础上,提供与老年人护理需求、经济状况、服务目标相匹配的个性化照护服务。

8.1.2 基础生活照料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远程查房、生命体征监测等远程服务;

——生活照护服务,主要包括清洁照护、饮食照护、环境清洁;

——基础照护服务,主要包括体征观测、用药指导、护理协助、感染防控、安宁服务;

——根据需要通过协助制作、配送等方式提供膳食服务。

8.1.3 根据老年人需要和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可为老年人提供以下个性化服务内容:

——康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功能促进、认知训练、康复咨询等;

——心理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情绪疏导、心理支持、危机干预;

——文化娱乐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益智文艺活动、体育健身活动、老年教育活动、传统节日及老年人重要纪念日活动。


8.1.4 为老年人及其家庭照护者提供培训指导服务,主要内容包括:

——老年人自我照护技能训练;

——常用照护知识、方法和技能;

——突发疾病及突发意外情况的救助措施及处置方法;

——康复辅助器具的使用方法和技巧。

8.1.5 接受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老年人有疾病诊疗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协助转介至有诊疗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也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初诊建议、健康指导、预防保健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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