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省指导意见,按照《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锦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现将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调整如下:
一、起付标准
一级及按照一级医院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为200元/年,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年,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年。结算年度内起付标准累计计算。
二、支付比例
在职职工一级及按照一级医院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为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为50%,传染病、精神疾病等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为6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同比提高5个百分点。
三、最高支付限额
考虑将更多适合在门诊治疗的疾病纳入保障范围,并逐步实现门诊慢病向普通门诊保障过渡,年度内职工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4000元。
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政策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