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转诊就医人员政策如何规定?
参保地经办机构应以参保人员病情严重程度和本地医疗服务能力为客观依据提供异地转诊就医备案服务。参保人员病情符合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参保地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为其办理异地转诊就医备案。
2.委托转诊医疗机构名单
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不含传染病、结核病、精神疾病)
锦州市中心医院(不含传染病、结核病、精神疾病)
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不含传染病、结核病、精神疾病)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八医院(不含传染病、结核病、精神疾病)
锦州市康宁医院(仅限精神疾病)
锦州市传染病医院(仅限传染病、结核病)
锦州市妇婴医院(仅限妇产科、儿科)
黑山县人民医院(不含传染病、结核病、精神疾病)
北镇市人民医院(不含传染病、结核病、精神疾病)
凌海市人民医院(不含传染病、结核病、精神疾病)
义县人民医院(不含传染病、结核病、精神疾病)
3.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是否需要备案
参保人员因急危重病急诊抢救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认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异地就医结算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上传“门诊急诊转诊标志”或“住院类型”为急诊,视同异地急诊抢救备案,允许参保人按参保地相关待遇标准直接结算相关门诊、住院医疗费。
4.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是如何规定的?
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参保人员在异地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外出时,视同临时外出就医备案,无需自行办理备案,即时享受自动备案和直接结算。
温馨提示:必要时可电话备案或窗口办理备案,也可以微信小程序等方式办理备案。
5.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及有效期
异地就医备案应随时办理、限时办结。
长期居住人员备案长期有效,备案生效后6个月内不得变更取消,就医地或参保关系发生变化时需重新办理。(备案后可在就医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6.城镇职工个人账户能否直接支付异地就诊、购药的相关药费用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无需办理备案,在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可应用个人账户基金直接结算符合规定的异地就医医药费用。
7.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长期居住人员开通门诊慢病,如何报销?
可自行在备案地选择具有住院功能的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由锦州市中心医院按相关规定负责结算。
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包括肾移植术后、肝移植术后、肝肾移植术后、心脏移植术后、骨髓移植术后、肺移植抗排异治疗)5个门诊慢特病病种相关治疗费用可在异地直接结算。
8.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用谈判药品时,如何评估?
在省内就医地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零售药房,发生的按我省高值药品管理的药品费用应直接结算。就医地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异地就医人员进行资格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返回参保地经办机构。
跨省就医地异地就医期间,符合我省高值药品管理的药品适用条件但未能实现相关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暂由参保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手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