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锦州市民政局获悉,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新标准将从7月1日起开始执行。
据市民政局介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47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576元。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46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556元。
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707元;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282元。
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按全省统一标准,即: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56元提高到706元;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14元提高到661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69元提高到612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25元提高到565元。
新的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养育标准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从2023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各县(市)区将于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养育标准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确保7月1日如期执行。市内由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补助金的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均按此标准执行,中省直驻锦单位可参照以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