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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通告

来源:锦州号
日期:2022-12-26
作者/编辑:锦州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规范全市烟花爆竹燃放和销售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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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和销售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规范全市烟花爆竹燃放和销售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东至盘锦市界,西至朝阳、葫芦岛市界,南至渤海,北至北镇市、义县界,涵盖凌海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开发区、高新区全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黑山县、北镇市、义县区域内春节期间(农历腊月二十三到次年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三、烟花爆竹经营网店(点)按照总量逐年递减的原则,缩减烟花爆竹零售市场,推动全社会移风易俗。

四、限制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确需举办的,应当经市政府同意,向公安部门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燃放工作由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作业单位和人员执行,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五、违反本通告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违反本通告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违规销售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5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月25日发布的《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锦政发〔2019〕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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