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新冠肺炎疫情 文
防控总指挥部办公室 件
锦疫防总指办〔2021〕3号
关于进一步加严全市零售药店管理的通告
近期,南京、郑州等多地出现本土病例,传播链条迅速蔓延已波及多个省(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保证切断传播途径,消除我市疫情输入和传播风险,充分发挥药品零售企业“探头”和“哨点”作用,经市总指挥部研究决定,进一步加严对药品零售药店和“一退两抗”药品销售的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居民身份证实名销售退热类药品、抗菌素类药品、抗病毒类药品(以下简称“一退两抗”药品)。销售“一退两抗”药品,需做好购买药品人员的实名信息登记工作,登记的信息至少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购买人与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现住址、联系电话、14日省内外旅居史等信息,尤其是联系电话必须真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当面核实,以便于追溯。信息登记实行日报送制度,每日15时前将此前24小时内采集的相关信息,按属地要求的报送渠道进行报送。
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药品使用人的7日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销售退热类药品。
3.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职责,加强督导检查,对不严格执行上述防控指令的药店要坚决依法依规查处。
锦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总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