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在加速步入老龄化社会,老人对优质养老服务的需求日益迫切。但与此同时,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现象屡有发生。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往往需要当事老人支付一笔大额会费,同时还告知对方这笔钱可以有“高利息、高回报”。
但凡是碰到此种情况,一定要生个心!
2019年11月,时年82岁的陈老伯在尊者汇(上海)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至尊卡,卡为期15年,"卡费"16万元,在有关服务中可以享受折扣优惠,并随卡获赠现金券与调养券。
《协议书》中约定,该卡使用人为陈老伯及其老伴,并指定女儿陈阿姨为其紧急联系人,卡也可以继承或转让或赠予。若"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时,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互不追究责任"。而如果陈老伯一方违约或申请退款,老人一方将承担违约金,金额为卡费总金额的35%,原来所享受的赠券及优惠也要从"乐养通卡"中扣除!
今年4月,陈老伯去世后,女儿陈阿姨发现,卡内余额还剩14万7760元。但接下来,陈阿姨却遇上了烦心事。
由于陈阿姨的母亲2016年就已被医院诊断患有老年痴呆,而养老机构只接待全自理的老人入住,暂不具备护理功能,半自理或者不能自理的老人,该养老院并没有条件接纳。也就说,陈阿姨母亲这样的患者养老院无法提供护理服务。
于是,她向尊者汇(上海)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了退卡要求。而尊者汇方面回应道,陈阿姨如果坚持退卡,要按违约处理。扣除违约金后,应退款项为82589元。
陈阿姨则认为,父亲去世应属于不可抗拒因素,不属于违约范畴,最多只能接受将父亲已消费金额,还原为原价后扣除,如此计算下来,她获退的款项至少应有127060元。
随后,当事双方再次进行协商,这次尊者汇公司提出,陈阿姨不需要承担违约金了,但是要承担其员工的提成服务费等,折合后退给其款项10万余元。
陈阿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方就换了个说辞,说员工的提成、服务费、工资,让我承担,就是35%各承担一半,就是要我承担17.5%。现在卡里约有147800元,他们现在方案就是退给我十万多这个样子。”
对于上述方案,陈阿姨显然无法接受。那么律师是怎么说的呢?
对于这一类纠纷,法律上究竟该如何认定责任?方正宇律师是这样解读的。
像这样一种签约主体死亡的情况,首先可以确定并不属于法律上说的“不可抗力”,而是涉及到另外一个法律问题,那就是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之后,原有签订的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对于有一些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比如常见的买卖某一个商品的合同,即便原有的签约主体已经死亡,我们一般仍然要求他的继承者继续履行合同中的相应义务。
但是还有一种类型的合同,它具有比较明显的人身依附性,那比如说一个服务合同,我可能是指定要求某人来提供服务,又或者指定要求为某人提供服务,那在这样的服务合同里边,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有可能就导致合同效力自然终止。
所以在本次事件中,首先我们需要审核当初双方签订的这个合同是否具有这样一种明显的人身依附性,就是其中的很多条款内容是否只有原来签约的这位当事人个体才能享用,而无法发生转让或者继承,从这个合同的性质来判断接下来是否可能存在的一些违约责任的问题。
看了上面新闻,或许陈阿姨的麻烦和情况足以让广大老年人提高警惕。如果要购买养老产品,一定要谨慎、谨慎再谨慎!
端正心态、提防消费
高返利核实身份查验资质。首先,可以登陆相关网站打电话到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核实;其次,无论从事养老金融还是开展养老服务都是需要具备业务资质的,可主动要求对方公司提供资质或自行查询。
需要判断办理的产品或会员卡是以非法集资为目的,还是以今后服务为目的。如销售虚假的养老公寓,实际并未取得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用地、施工等许可手续,也未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即对外以发行会员卡名义募集资金。也就是说,项目实际启动前,养老机构是不能向老人收取费用的。
如果老年人家有子女的,可以和他们多交流沟通,这是防骗最好的手段。如果没有子女的,遇到上述情况,可以向居委会、派出所等权威部门或机构进行求助,避免上当或遭受损失。
其实就在昨天,全国老龄办、公安部、民政部、中国银保监会等四部门就联合发布《关于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全国老龄办、公安部、民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四部门提示,当前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一些机构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以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
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非法集资。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或者以长期出租养老床位等名义,通过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利息等形式非法集资。
以销售“老年产品”为名非法集资。一些企业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免费体检、免费旅游、赠送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专家义诊等方式欺骗、诱导老年群体,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
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非法集资。一些企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着“以房养老”的旗号,通过召开推介会、社区宣传等方式,诱使老年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抵押房屋以获得出借资金,再将资金购买其“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等进行非法集资。
四部门在风险提示中指出,多数企业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正当服务实体和收益,资金运转难以持续维系,高额利息仅为欺诈噱头,一旦资金链断裂,高额利息无法兑付,本金也难以追回。同时,大量来自社会公众的资金,难以得到有效监管,由发起机构控制,存在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