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理流程
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参保人员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参保人员户籍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不同统筹地区的,可就近向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传送给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向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在规定期限内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并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办理基金划转手续;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予以清退,完成转移接续。
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参保人员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提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发出《联系函》。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在规定期限内生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办理基金划转手续;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在规定期限内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予以清退;完成转移接续。
问题十:如何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
(一)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在新参保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已办理停保。
(二)办理地点
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
(三)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持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发送至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4.新参保地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转移接续。
5.如参保人员本人办理,需持身份证原件及参保单位申请时所需资料提交办理。
问题十一:如何办理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答:原参保地停保且无欠费的情况下,开通网上经办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经办系统发起接续申请,待原参保地审核后完成关系接续;若参保人员本人办理,需持身份证原件,在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起接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