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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兰州新闻网
日期:2020-04-22
作者/编辑:刘琪
记者从甘肃省民政厅获悉,《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从甘肃省民政厅获悉,《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甘肃省针对养老服务出台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对养老服务规划和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扶持保障以及相应的法律和监督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有前瞻性、建设性的规定。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体现乡镇、街道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激发各类养老服务主体活力,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条例》规定了养老机构或个人、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同时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不断创新养老方式,持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拓展科技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依法受理对养老服务有关问题的举报和投诉。


据悉,甘肃省60岁以上老年人达436.2万人,占全省人口的16.5%,人口已步入老龄化行列。《条例》的出台实施,将严格规范养老服务管理,持续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对进一步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记者从济南市民政局获悉,为加快推进济南市养老服务发展,济南将进一步落实养老服务场所生活用电、用暖、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格优惠政策。


据了解,济南市养老服务场所生活用电、用暖、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格。其中,用电价格按照山东省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暖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执行;用水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规定执行;用气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规定执行。


对于优惠范围,只要是经济南市各区县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场所,包括:养老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和老年助餐站点等均可享受优惠。而对正常运营的各类养老服务场所,由区县民政部门分类核定、统一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


记者了解到,需申请享受各类优惠价格政策的养老服务场所,由运营方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列出场所名称、位置、建筑面积、产权主体、运营主体,写明需申请的优惠事项。同时出具区县民政部门备案证明。


值得一提的是,各相关企业受理各养老服务场所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理。对养老服务场所生活用电、用暖、用水、用气等实行分户分表单独计量的,按计量主体落实优惠政策;对无法分户单独计量的,由养老服务场所提出申请,按照前12个月相关用量平均值作为月均消耗量,并由产权主体方或费用缴纳方提交相应企业核定后按月均消耗量计量落实优惠政策,超出月均消耗量部分不享受优惠政策。养老服务场所运营未满一年的,暂不执行优惠政策,运营满一年后,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已经缴纳的费用作为预交款用于抵扣后续相关费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类价格,相关手续每三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据悉,各养老服务场所、代收代缴产权方或缴纳方,要客观准确真实填报申请信息,不得弄虚作假。对不按实际申请的,一经查实,即停止当年度享受优惠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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