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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退休人员,新的《厦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来了

来源:厦门人社(微信号:xmrenshe)
日期:2020-03-09
作者/编辑:刘琪
近日厦门市政府印发了《厦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厦府规﹝2020﹞4号)为更好地开展退服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近日厦门市政府印发了《厦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厦府规﹝2020﹞4号)为更好地开展退服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首先一起来了解一下修改背景


2000年9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及有关规定,我市陆续出台了《厦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试行办法》(厦府﹝2000﹞综091号)、《厦门市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06﹞267号),明确了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目标、任务和原则,有效推动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发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01、管理服务对象发生变化,由企业职工退休人员、个人身份参保退休人员向被征地退养人员、外来员工退休人员、领取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扩大;


02、社区管理服务模式发生变化,由纵向的“条块”管理向扁平的“网格化”管理转变,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能力素质要求更高;


03、退休人员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发生变化,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退休人员精神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管理服务经费标准难以满足退服工作的开展,原有的制度规定已不能较好地适应退服工作的开展。


近年来市政府、市人社局针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相继出台了若干新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服务对象、经费标准、工作要求等,为更好地落实退服工作的相关通知精神,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市重新修订了《厦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


这次修改涉及到了这些


主要内容


1、扩大了服务对象的范围


新修订的办法所称退休人员是指在本市办理完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并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包括企业职工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退休人员、领取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其他按照规定需要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人员。


2、完善和界定了相关职能部门及各级退休人员服务经办机构的职责


修改后的办法对财政、民政、卫健、医保等职能部门在支持配合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的职责进行明确。对市、区、街道(镇)、社区(村)退休人员服务经办机构的职责进行细化明确;完善了退休人员小组管理制度、退休人员小组长的任职条件。


3、充实和明确了退服工作的主要任务


修改后的办法具体明确了社会化管理服务包括慰问、认证、组织活动、档案管理、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等方面的主要工作内容。


4、完善了经费保障机制


主要明确了管理活动经费标准,经费用途及使用要求。值得一提的是,综合历年经费标准的调整,此次修改时又略有增加,增加的经费主要用于慰问生病住院退休人员、组织退休人员文体活动、组织退休小组长培训等,此外每年按全市退休人员组长人数的10%评选优秀组长,奖励金每人400元。


5、充实了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相关内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文件精神,本次修订结合我市实际,确立了构建以大数据信息比对和人脸识别等“互联网+服务”为主与社会化管理服务相结合的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服务新模式,充实和丰富了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内容与形式,极大方便退休人员。


这份《办法》何时开始生效?


执行时间


新修订的《厦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厦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试行办法》(厦府〔2000〕综091号)、《厦门市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06〕2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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