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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文明之“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锦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

来源:锦州新闻网
日期:2019-08-13
作者/编辑:赵小斐
市人大法制委 祁一鸣   随着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不断提升。为促进落实市委“三城联创”决策部署,巩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成果,市人大常委会将《锦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并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入手,把文明城市的要求体现到法规规范中,以法治的刚性推动文明生活方式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与《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共同构筑了我市文明城市创建的制度保障。

  一、明确立法目的,坚持文明精神和文明行为共促共赢

  习近平同志强调,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制定《条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上升为具体立法规定,以立法鼓励和支持善行义举,约束和惩戒不文明行为,既是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手段,也顺应了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客观要求。《条例》规定,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明确相关职责,坚持统筹组织和社会参与协同推进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积极参与、各方协同配合,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做到引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条例》规定,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松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同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教育文化传媒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三、明确基本规范,坚持柔性条款和刚性约束相辅相成

  文明行为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条例》坚持全面促进与重点治理相结合,明确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以及行业规范,尊重公序良俗,并重点对七个方面的行为进行规范。同时,为强化法规刚性,保证实施效果,对较为普遍、突出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在公共秩序方面,规定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言行得体、服从管理,不在禁烟场所吸烟,文明使用网络发布信息,经营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等,并对开展广场舞、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设定了罚则。

  在公共环境方面,规定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乱倒,不乱涂乱画乱贴,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文明饲养宠物等,并对损害市政公用设施、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牵领等行为设定了罚则。

  在文明生活方面,规定公民应当合理消费、文明用餐、节约资源、文明节庆、文明办理婚丧事宜,文明使用公用空间、设施,按照要求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等,并对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设定了罚则。

  在文明出行方面,规定公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文明礼让,驾驶、停放车辆应当规范有序,行人通行应当遵守规定等,并对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礼让行人,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逆行,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行为设定了罚则。

  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规定公民应当爱护生态环境,不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自觉参加义务植树、养绿护绿等活动,遵守护林防火规定。 

  《条例》还规定公民应当文明就医、文明旅游。

  四、明确促进机制,坚持正面引导和惩戒曝光并济共施

  《条例》立足对文明行为的正面引导,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制度,鼓励文明行为,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并明确七个方面重点鼓励和支持的文明行为。为有效抑制不文明行为的发生,促进良好文明氛围的形成,《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录入受到表彰的文明行为和受到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信息,并实现信用信息的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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