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要求凡在我市城区(含滨海新区)公共停车场或道路两侧临时停车泊位内的机动车停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机动车应当在公共停车场或道路两侧临时停车泊位内,按照“入位、顺向、头齐、守时”的八字标准停放。沿街店铺或单位应按照“门前三包”的要求,主动劝导车辆所有人按规定停车。凡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或不按“入位、顺向、头齐、守时”八字标准停放的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违法停放的机动车辆,由公安机关静态停车管理部门依法摄像取证,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依法处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施划停车泊位或设置停车场。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或施划停车泊位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