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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着力应对老龄问题

来源:今日头条
日期:2018-12-06
作者/编辑:梦健
河北省中度老龄化社会即将到来,政府社会承担更重养老责任

河北省中度老龄化社会即将到来。

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起,河北人口老龄化程度首次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截至2017年底,河北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1332.5万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17.72%。据预测,河北省“十三五”期间老年人口将以年均3%至5%的速度递增,到2020年将达到1500万,占全省总人口18%左右。

对于上述河北省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的情况,在近日召开的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河北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张福建所作的相关执法检查报告中,进行了详细通报。在这种情况下,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保障老年人权益成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发现,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及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集中对养老问题尤其是居家养老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构成了河北省老龄事业的基本遵循。

居家养老服务处于起步阶段

2016年12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六大类居家养老服务进行归类,规定了家庭、各级政府、相关自治组织等主体应负的责任,并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标准、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医养融合发展的机制、人才培养激励措施等进行了明确。

11月19日,河北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张福建向常委会作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显示,条例实施以来,河北各级政府积极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目前已建成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2263个,新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95家,并在农村建立以互助幸福院模式为主体、多种形式并存的养老服务设施,农村互助幸福院超过3.1万个。

“目前河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水平距离急剧增长的养老需求还有很大差距,与其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应有的地位及应起的作用还不相适应。”张福建坦言,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也必须客观看到条例贯彻中存在的问题。

居家养老工作,除民政部门之外,还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多个部门,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指导。然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发现,政府在部门间统筹调度的力度不足,主导作用发挥不够有力,基本上是民政部门在单打独斗,没有形成多部门合力。

“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在资质审批和行业管理等一些实际问题上,有的出现政策脱节,比如各地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申办手续和证照要求不统一;各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监管职责不明确;医养结合投资拉动、产业扶持等专项政策还未有效建立;老旧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仍存在面积受限、改造困难等难题。”张福建说。

社会参与和专业运营程度还不够高,是居家养老存在的重要问题。据介绍,河北省社会力量举办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普遍投资规模较小、运营成本高、盈利难度大,处于后继乏力、成长困难状态。农村地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相对薄弱,还不能适应农村老年人需求。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企业数量少,实力弱。

此外,执法检查发现大多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内容集中在为健康老年人提供文体娱乐等活动场所、简便餐饮、午休床椅以及援助服务对象的基本生活照料上,为行动困难老年人服务率偏低,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服务还跟不上,相关养老服务内容和质量有待提升。

立法巩固家庭养老基础作用

相对于《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这部新法,河北省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立法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河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于1988年出台,时至今日已不能适应维护法制统一和保障老年人权益的需要。为此,《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于今年7月22日正式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初审,并于9月20日审议通过,12月1日起施行。

这部条例共九章、六十条,分为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既有对上位法的补充和细化,又跟进吸收了国家最新的政策措施,对政府、社会、家庭三方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保障体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何书堂介绍。

与《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相呼应,《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首先巩固了家庭养老的基础性作用,针对家庭养老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家庭赡养和扶养中保障老年人权益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其与配偶分开赡养;细化赡养人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明确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家庭成员平均水平,亲自或委托照料老年人,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条例。

对于老年人财产性权益保护,《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不得窃取、骗取、强行索取老年人储蓄金、养老金等,不得擅自处分老年人房屋产权、股权、土地使用权等,并明确老年人有权拒绝被“啃老”。另外,还对维护老年人婚姻自由、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鼓励共同居住或者就近居住等作了进一步明确。

《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同样在完善社会保障和参与社会发展方面进行明确,完善了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规定依法健全基本养老制度和基本医疗制度,推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开展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工作;鼓励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明确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政府社会承担更重养老责任

对于居家养老存在问题的解决,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报告中建议,要推动将此条例落实工作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政府组成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在全省机构改革完成后,应尽快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居家养老管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完善相应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建立一家主抓、多家参与、完备高效的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网络和管理体系。

张福建指出,政府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培育,在规划过程中要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预留足够空间,进一步落实投融资、财政税收、土地使用、合理定价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吸引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投资运营并增强其持续发展能力;鼓励养老机构以助餐、护理、照料等服务项目为切入点,在价格区间、服务内容上进行多样化探索,形成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细分,满足不同收入群体老年人的多元需求;鼓励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企业),探索有效方式率先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品牌项目建设。

养老问题是重大的社会民生问题,政府和社会应当承担更重的养老责任,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基于这一原则,《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确政府为居家养老提供公共服务,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充分发挥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作用,免费为“三无”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注重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发展医养结合模式,促进老龄产业发展壮大。

在发挥社会力量在养老服务方面,政府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或者运营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专业培训制度;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义务提供各类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社会服务。强化养老机构监督管理和消费权益保护,规定将养老机构行业信用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开展服务。

“改善老年人‘住、行、医、养’等环境,是提升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增强老年人幸福感、获得感的重要抓手,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各项权益,解决社会环境与老龄社会要求之间不适应的矛盾。”何书堂说,《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着力优化老龄事业社会环境,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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