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房管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7〕2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我们起草了《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老龄办
2018年9月4日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推进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我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
养老服务设施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重要载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有利于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管、民政、国土资源、老龄等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落实责任,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明确配建标准,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管、民政、国土资源、老龄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要求,结合老年人口规模、养老服务需求,科学规划,统筹布局,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均衡配置。
(一)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按照老年人口构成、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总量和布局原则,指导养老服务设施均衡配置。在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评估,对规划建设滞后或总量不足的,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时予以完善。
(二)严格落实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和配建要求,因地制宜确定设施布局和建设规模。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三)切实加强规划管理。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核发规划许可时,要依据相关规划,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住宅小区要将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要求纳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规划、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三、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管、民政、国土资源、老龄等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合作,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监督管理。
(一)明确责任,分工负责。要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流程,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合作的良性工作机制。编制新建居住(小)区规划时,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要依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年度计划等,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明确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要求。
(二)加强协调,提高效率。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管、民政、国土资源、老龄等主管部门要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发挥部门联动效应,共同做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对于条件成熟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及时跟进服务,对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及时沟通、协调解决,确保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落地。
(三)依法履职,加强监管。各地要明确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用地、用房,不得挪作他用,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的用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管、民政、国土资源、老龄等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进展缓慢、履责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
各地在工作中要进一步做好细化落实,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实施中碰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级有关部门。